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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协会章程
   新闻来源: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协会”,英文译名为“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Territory Profession Technical Talent  Association”, 简称:“工技协”。
第二条 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协会是由热心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的组织、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国家政府部门指导和支持的、促进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事业发展的全国性、专业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发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人才强国”和“科教兴国”战略,促进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事业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促进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活动主动、积极、有效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按照“以人为本”的理念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促进工程建设力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更新知识技能,调整知识结构,增强人文素养,提高自身素质。
第四条 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协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业务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协会下设北京管理中心,北京管理中心负责协会各项工作的开展,和各地管理中心的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各地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培训认证活动;
(二)开展各种形式的联合办学、培训、考核认证,促进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发展;
(三)开展与各地企业、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合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交流培训活动;
(四)组织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定职定级;
(五)组织人才测评和就业服务,服务于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六)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七)开展符合本协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协会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一) 团体会员
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批准成立的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承认本章程者,可以申请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协会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选派代表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代表享有会员的一切权利。团体会员代表的选派及调整均由团体会员单位确定,报协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备案。
(二) 个人会员
在工程建设领域有一定专长的个人,以及社会各界有志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事业的人员,承认协会章程,由两名会员介绍,或由团体会员推荐,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协会聘请的顾问和专家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自然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三) 名誉会员
主要授予在专业技术人才学术研究和工作实践中有重大贡献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和学者。
(四)为方便团体会员与本协会的联系,团体会员单位可设联络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工程建设领域内开展活动,具有一定的业绩或社会影响;
(四) 积极参加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的研究和推动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协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
(三) 报理事长批准;
(四) 由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 宣传协会宗旨,参加协会活动;
(四)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 支持协会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两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协会宗旨和章程的行为,应予以告诫,批评,教育直至除名。个人会员触犯刑律并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员资格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采用选举、协商、推荐等方式民主产生。
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确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 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选举新的理事会;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对未到会理事可以通讯方式征求意见,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推荐、表扬、奖励优秀的学术论文和著作,以及在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组成的理事办公会议,是协会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协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执行理事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处理协会的日常事务。在理事长领导下,秘书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常务理事会可聘请名誉理事长,可决定增补、调整副秘书长或确定代理秘书长。可设立专家委员会及若干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的领导成员由常务理事会聘请。
对在专业技术方面有卓越贡献的、热心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的国内外技术专家、教育家、科学家和高级管理人员,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请为协会顾问或专家委员会成员。
因故不能参加协会工作的理事,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意见,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在人为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专业技术人才工作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8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受理事长委托,由一位副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或委托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和理事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 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三) 组织编制协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 拟定协会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五)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 完成协会领导交办事项。
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协会的各工作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不是独立法人,其工作受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 业务主管部门资助;
(二) 会员会费;
(三) 团体和个人捐赠;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各项收入的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遵照“勤俭节约”的原则,必须用于开展协会工作,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协会”,英文译名为“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Territory Profession Technical Talent  Association”, 简称:“工技协”。
第二条 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协会是由热心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的组织、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国家政府部门指导和支持的、促进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事业发展的全国性、专业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发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人才强国”和“科教兴国”战略,促进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事业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促进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活动主动、积极、有效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按照“以人为本”的理念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促进工程建设力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更新知识技能,调整知识结构,增强人文素养,提高自身素质。
第四条 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协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业务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协会下设北京管理中心,北京管理中心负责协会各项工作的开展,和各地管理中心的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各地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培训认证活动;
(二)开展各种形式的联合办学、培训、考核认证,促进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发展;
(三)开展与各地企业、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合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交流培训活动;
(四)组织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定职定级;
(五)组织人才测评和就业服务,服务于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六)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七)开展符合本协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协会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一) 团体会员
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批准成立的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承认本章程者,可以申请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协会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选派代表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代表享有会员的一切权利。团体会员代表的选派及调整均由团体会员单位确定,报协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备案。
(二) 个人会员
在工程建设领域有一定专长的个人,以及社会各界有志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事业的人员,承认协会章程,由两名会员介绍,或由团体会员推荐,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协会聘请的顾问和专家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自然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三) 名誉会员
主要授予在专业技术人才学术研究和工作实践中有重大贡献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和学者。
(四)为方便团体会员与本协会的联系,团体会员单位可设联络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工程建设领域内开展活动,具有一定的业绩或社会影响;
(四) 积极参加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的研究和推动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协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
(三) 报理事长批准;
(四) 由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 宣传协会宗旨,参加协会活动;
(四)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 支持协会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两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协会宗旨和章程的行为,应予以告诫,批评,教育直至除名。个人会员触犯刑律并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员资格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采用选举、协商、推荐等方式民主产生。
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确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 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选举新的理事会;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对未到会理事可以通讯方式征求意见,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推荐、表扬、奖励优秀的学术论文和著作,以及在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组成的理事办公会议,是协会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协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执行理事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处理协会的日常事务。在理事长领导下,秘书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常务理事会可聘请名誉理事长,可决定增补、调整副秘书长或确定代理秘书长。可设立专家委员会及若干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的领导成员由常务理事会聘请。
对在专业技术方面有卓越贡献的、热心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的国内外技术专家、教育家、科学家和高级管理人员,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请为协会顾问或专家委员会成员。
因故不能参加协会工作的理事,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意见,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在人为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专业技术人才工作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8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受理事长委托,由一位副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或委托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和理事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 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三) 组织编制协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 拟定协会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五)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 完成协会领导交办事项。
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协会的各工作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不是独立法人,其工作受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 业务主管部门资助;
(二) 会员会费;
(三) 团体和个人捐赠;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各项收入的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遵照“勤俭节约”的原则,必须用于开展协会工作,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协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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